1.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2.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3. 在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有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要求对方还款等行为。4.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则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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