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这三年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催款函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若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上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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