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如下: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终止对特定犯罪人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侮辱罪、诽谤罪等,被害人不告诉则诉讼终止。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此时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责的情况。 一旦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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