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范围有明确法律界定。一般来说,公职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私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他们不在监察范围内。二是个体工商户等完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履行公职的人员。三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但未纳入国家公职体系的人员,不过在特定情况下,若其协助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可能会被认定为监察对象。四是已退休且不再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通常不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存在违法行使公权力等违法违纪行为,仍可能被依法调查处理。总之,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主要是那些未履行公职、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或已完全脱离公职行为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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