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护范围扩大:《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 监护职责调整: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3. 监护关系终止情形明确:如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39条规定了监护关系终止的多种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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