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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是哪些

2026.02.18综合1人浏览

法律解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三种不同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核心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双方义务无先后顺序,强调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基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针对先履行方未履行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基于先履行方有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而享有的中止履行权。
实务建议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需证明双方债务同时到期且对方未履行。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要明确双方先后履行顺序及先履行方未履行的事实。
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法定情形。收集证据可包括对方财务报表经营数据涉诉情况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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