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四要件如下:1.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广播电视设施关乎社会公众的信息传播等重要权益,破坏它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4.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破坏不限于物理性毁损,如拆卸、损坏关键部件等,还包括使设施丧失正常功能的其他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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