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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邵再旭律师:办保险理赔等多案胜诉,专业之选值得信赖

2026.02.17综合4人浏览

邵再旭律师,执业于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拥有1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23。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警务学校教授,讲授《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课程。邵律师长期从事一线法律实务,熟悉案件全流程,办案风格务实严谨,始终坚持“把案子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的理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他代理的一起保险理赔案。
案件背景:意外身故索赔遭拒
2024年3月,黑龙江省某县55岁村民宋某(化名)通过网络链接向某农业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50万元,受益人法定。同年6月5日,宋某(化名)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与对向丰田轿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越线、超速,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化名)虽血液乙醇含量55.30mg/100ml,但无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无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酒后驾车”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宋某(化名)的配偶张桂(化名)、长子宋1(化名)、次子宋2(化名)委托邵再旭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胜诉,保险公司上诉
1.起诉:2024年7月,三受益人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农险支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2.一审交锋:某农险一审提交4分59秒投保录屏,主张已用弹窗、加粗字体就“酒后驾车免责”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邵再旭律师团队当庭指出,录屏无法证明系宋某(化名)本人操作;12页条款强制停留仅10秒,不能构成“实质性阅读”;交警认定宋某(化名)无事故责任,酒后驾驶并非近因。
3.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采信邵律师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4.上诉:某农险以“近因原则错误、已尽提示义务”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厘清关键法律问题
1.网络投保流程能否证明保险人已就“酒后驾车免责”向投保人完成提示与明确说明?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但无事故责任,是否符合“意外伤害”近因原则?
3.若签名非投保人本人,电子合同是否生效?
诉讼过程:补充论据,力证观点
二审中,邵再旭律师补充提交《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第10—13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立法资料,论证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提示义务不能仅靠弹窗勾选;10秒强制停留无法达到“充分、强制、实质性阅读”标准;交警事故认定书具有既判力,保险公司无反证即应承担后果。合议庭当庭播放投保录屏后,采纳邵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完成提示义务,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终审维持原判,实现逆转
2025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农险10日内向张某(化名)、宋1(化名)、宋2(化名)支付50万元保险金,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11,200元。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案件意义:多维度产生积极影响
1.对保险行业:明确“网络投保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弹窗+加粗≠充分提示,强制阅读时长、操作人身份核验成为新合规重点。
2.对司法实践:细化“酒后驾驶但不负事故责任”情形下的近因认定,交警事故认定书对保险责任成立具有关键约束力。
3.对消费者:确立“代操作+已交费=合同生效”规则,同时宣告免责条款未实质提示则不产生效力,弱势投保人权益获得实质保护。
4.对律师代理:邵再旭律师以“技术细节+立法原意+证据规则”三维立体辩护,为类案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胜诉模板,被业界评为“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第一案”。
邵再旭律师在这起保险理赔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论技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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