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清明节成为法定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清明节被设为法定假日,体现了对传统文化的重视与传承,让人们有时间去缅怀先人、寄托哀思,同时也方便人们在这个时节进行祭扫、踏青等传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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