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判离与起诉次数并无必然联系。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来说,如果第一次起诉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法院可能一次就判决离婚。若第一次起诉证据不足,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任何一方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如果此时夫妻感情仍无改善,法院判离可能性会增加。但也存在第二次仍不判离,需第三次起诉等情况。总之,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而非起诉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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