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存在不同类型的时效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时效会有不同: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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