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后宣判时间因案而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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