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起诉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房屋纠纷中,如果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返还财产等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比如,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登记等情况。所以,房屋纠纷起诉时效通常是三年,但要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需依据实际纠纷类型准确判断时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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