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能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被申请回避等;也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等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二是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这种争议既包括法院之间对案件地域管辖的争议,也包括级别管辖方面的争议。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定管辖,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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