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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打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键战

2026.02.16综合7人浏览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沈阳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所,自2013年成立以来,凭借专业高效的服务和严谨的办案态度,累计承办案件达100,000+。在众多经典案例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胜诉案极具代表性。
案件背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难题
2022年6月,被上诉人A(化名)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负全责。此次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被保险人随后向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索赔。*安保险在支付车辆维修费、鉴定费及施救费后,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将A及承保其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维修费与施救费,驳回了鉴定费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代位求偿范围。
核心争议:鉴定费是否应纳入代位求偿范畴
在这场纠纷中,争议焦点集中在鉴定费是否属于代位求偿范围。上诉人*安保险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0条,鉴定费是确定损失金额的必要支出,应属于被保险人对侵权人的债权范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鉴定费可归类为“评估费用”,应由侵权人赔偿。此外,*安保险强调鉴定费并非保险经营成本,而是因侵权直接导致的损失,一审判决若不支持鉴定费,将违背保险代位制度填补损害的功能。
被上诉人A则提出不同观点。他认为鉴定费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经营成本,并非侵权直接导致的损失,代位求偿权范围应限于“赔偿金”,不包括间接费用。而且,鉴定费是保险人单方委托产生的,未获得侵权人认可其必要性,不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另外,A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无免赔情形,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个人不应额外负担鉴定费。被上诉人人保沈阳分公司在此次纠纷中未提交答辩意见,但一审判决已明确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裁判:明确鉴定费法律边界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上诉人的观点。在法律适用上,法院认定鉴定费属于保险合同履行成本,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并非一审所认定的“保险经营支出”,不纳入被保险人的债权范畴。在责任划分方面,法院维持了一审对车辆维修费(138,186元)及施救费(300元)的支持,但驳回了鉴定费(6,146元)的追偿请求,并明确人保沈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A个人承担。
胜诉关键:精准的证据运用与法律论证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证据运用上,律所提供了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及生效判决书,构建了“侵权-损失-赔偿”的完整证据链,证明了侵权责任与保险赔付的合法性。在法律论证方面,律精准区分了鉴定费与诉讼费的性质,避免了一审的混同错误,强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填补损害”,而非“转嫁成本”,将鉴定费纳入代位求偿范围违背公平原则。
经验总结:为侵权人维权提供指引
此次胜诉为侵权人应对代位求偿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法律依据强化方面,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应优先援引《保险法》第60条的文义,并结合立法目的论证费用不纳入代位范围,同时引用类案裁判规则增强说服力。在证据链构建上,要固定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及费用票据等证据,证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还可补充行业惯例说明鉴定费的必要性。在抗辩策略上,针对“经营成本”和“责任转移”等抗辩要点,要明确鉴定费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范畴,同时强调保险代位求偿权需在保险限额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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