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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缪江云律师成功办理多案,为当事人赢取高额赔偿!

2026.02.16综合4人浏览

泰州法律界,缪江云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人所知。他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现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缪律师专注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的理论研究,执业15年来,已成功办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并曾荣获“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劳动法专业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他承诺所有案件亲自办理,绝无外包。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缪江云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一、事故及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许,原告张某(化名)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鼓楼路与健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化名)严重受伤。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
二、伤情、治疗与鉴定详情
张某(化名)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包括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肝挫伤、右肾挫伤、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癫痫等。他多次住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223天。经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误工期限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限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营养期限也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
三、争议焦点剖析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鉴定意见。
责任比例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如何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比例成为关键。
完全护理依赖认定问题
法院需依据相关法律和鉴定意见,合理确定原告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
四、法院判决结果
赔偿金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
责任划分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000元。
五、案例评析与启示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异议,法院依法采纳鉴定意见,避免了因鉴定程序争议导致的诉讼拖延,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启示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及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防止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责任比例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将次要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40%,而非简单按30%计算,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与合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充分举证,证明自身过错程度,以争取合理的责任比例。
完全护理依赖认定
法院结合原告伤情及伤残程度,合理确定护理期限为5年,避免了护理期限过长或过短导致的不公平。这也为类似案件的护理期限确定提供了参考。
缪江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原告张某(化名)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有助于促进交通事故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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