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1. 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要约邀请只是一种缔约的准备,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等,相对人作出回应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2. 对发出邀请者无强制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后,发出者不受其内容约束,可随时改变邀请内容或撤回邀请。3. 不具有要约那样的拘束力。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不会因相对人有意思表示就成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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