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婚前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若婚前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 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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