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传唤: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2. 治安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此规定出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