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立案的案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其一,向该派出所申请复议。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书面复议申请,阐明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要求派出所对不立案决定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其二,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会对派出所不立案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复核决定。其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其四,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若符合条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刑事自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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