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法律领域中,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重任。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各种案件中为正义发声。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的陶志胜律师,便是其中一位杰出代表。陶志胜律师拥有 15 年的执业经验,这期间他担任着诸多重要职务,如律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死刑复核援助律师等。同时,他还在多个专业委员会任职,包括广西区第十届律师协会公职、公司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柳州市第四、五、六届刑事辩护委员会专职委员,柳州市第六届民商事委员会专职委员,柳州市第七届公职、公司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还是广西刑事律师库成员、柳州十一冶集团律师库核心成员、柳州市柳北区诺诚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这些丰富的经历,使他在法律的各个领域都积累了深厚的造诣。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充分展现了陶志胜律师的专业能力。本案中,原告 A(陈某(化名)某 2)与被告 B1(陈某(化名)某 1)系兄弟关系,二人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2017 年 9 月 6 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 B1 出资 2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A 向 B1 名下账户转账 10 万元,B1 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之后 A 多次要求 B1 及其配偶 B2(黄某(化名)某 1)偿还该笔款项,均遭拒绝。2019 年 4 月 17 日,A 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陶志胜律师作为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B1 辩称无意见,而 B2 提出两点抗辩:一是 A 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二是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面对复杂的局面,陶志胜律师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法院查明,在 B2 与 B1 的离婚诉讼中,B2 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 B2 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 B1、B2 向原告 A 共同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志胜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征程中,陶志胜律师始终坚守初心,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司法公正贡献力量。他用行动诠释着律师的使命与担当,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更多人带来公平与正义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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