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签字。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从法律角度看,签名章具有与签字同等的证明效力。它代表了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和同意。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来证明签名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比如,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或法律纠纷的合同中,对方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授权使用签名章的证明等。所以,虽然签名章能代替签字,但为避免潜在风险,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运用,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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