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这些债权人因破产企业的债务关系而享有要求清偿的权利,无论其债权是基于合同、侵权还是其他法律原因产生。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虽其债权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但在破产程序中仍需申报债权,以确定其担保债权的数额和受偿顺序。3.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其债权虽尚未完全确定,但在破产程序中也应申报,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后,按照相应的规定参与破产分配。4. 代物清偿债权人。即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形成债权的债权人,同样需要申报其债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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