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当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出资,这笔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常常引发诸多争议。就如本案,原告A(陈某(化名)某2)与被告B1(陈某(化名)某1)是兄弟关系,他们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2017年9月6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B1出资20万元。2017年12月20日,A向B1名下账户转账10万元,B1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之后A多次要求B1及其配偶B2(黄某(化名)某1)偿还该笔款项,均遭到拒绝。2019年4月17日,A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陶志胜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B1辩称无意见,B2却提出两点抗辩。其一,A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其二,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B2与B1的离婚诉讼中,B2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B2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B1、B2向原告A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有着典型意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志胜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借款用途和资金往来,而要深入探究各方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以及是否存在追认等情况。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影响着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同时,律师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收集有力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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