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2. 若双方对房屋归属及补偿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分配。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同时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综合考虑房屋增值情况、共同还贷金额等因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