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律师成功处理离婚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纠纷李露律师,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以出色的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她办理的一起离婚后因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协议难履行,权益受侵害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吴女士(化名)于2009年1月9日将户口迁入徐先生(化名)户口所在村,并在同年2月27日生育一女小徐(化名)。然而,这段婚姻未能长久,2017年7月6日,二人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日还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现住宅房屋A,有吴女士(化名)面积一半”。2019年12月,A房屋拆迁,2020年10月21日,双方就拆迁赔付和房屋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房屋一套”。但到了2023年5月,徐先生(化名)领取安置房屋并装修出租后,却拒绝向吴女士(化名)交付约定的房屋。吴女士(化名)无奈之下,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先生(化名)返还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屋。核心代理:精准析法律,力主应交付李露律师接受吴女士(化名)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点,即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指出徐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就拆迁安置所订立的相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自订立时生效,徐先生(化名)应当全面履行自己交付房屋的义务。2023年拆迁安置单位已经向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该房屋面积也符合双方约定的九十平方米,完全具备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自行装修房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选择,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理由。同时,吴女士(化名)系徐先生(化名)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二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就拆迁赔付和房屋问题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吴女士(化名)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面对徐先生(化名)对案涉房屋的侵占行为,吴女士(化名)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裁判结果:一审判交付,二审促调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及拆迁安置房屋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019年12月房屋拆迁时,吴女士(化名)属于徐先生(化名)户内的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依据相关证明,已达到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遂判决徐先生(化名)向吴女士(化名)交付案涉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徐先生(化名)不服上诉,称案涉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已由其与妻子装修,花费近10万元,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且已不是毛坯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在二审中,李露律师积极推动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徐先生(化名)于2025年7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吴女士(化名),待该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徐先生(化名)应协助配合吴女士(化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化名)名下;吴女士(化名)于2025年7月3日支付徐先生(化名)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且不再向徐先生(化名)主张2025年7月3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典型意义:保障弱势方,提供新范本在这起案件中,李露律师精准聚焦吴女士(化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通过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主张吴女士(化名)应获得安置房。面对徐先生(化名)以房屋已装修不符交付条件等无理狡辩,李露律师收集房屋交付证明等证据,证明安置房已交付且面积合规,其私自装修不能成为拒交借口。同时,她积极推动二审调解,兼顾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吴女士(化名)获得房屋的权益,又合理补偿了徐先生(化名)的装修投入,实现了利益平衡。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同类拆迁安置房产分割纠纷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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