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签订的不要孩子抚养权协议通常无效。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迫签订协议符合此情形。其次,抚养权协议涉及到子女的重大利益。签订协议时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被迫签订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想法,可能无法真正保障子女长远利益。再者,法律强调保护弱势群体。被迫签订协议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法律要确保其真实意愿得以体现,避免非自愿情况下作出对自身不利的决定。所以,受胁迫签订的不要孩子抚养权协议可经法定程序撤销,使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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