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择权的行使主体:一般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若没有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2. 行使方式:选择权应通过意思表示行使。可以是明示方式,如书面通知对方选择某一标的;也可以是默示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以行为表明选择。例如,债务人交付了某一特定标的物,可视为其选择了该标的物履行债务。3. 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行使期限的,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比如,债权人催告债务人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选择。4. 行使后果:一旦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即特定化为简单之债。选定的标的履行后,债的关系消灭。若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可能导致债的履行陷入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的稳定性。选择权的行使需遵循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以确保债的顺利履行和交易秩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