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如下: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 例如,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3.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具体鉴定需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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