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拥有法律本科学位和汉语言文学专科学位。他曾是一名中学语文教师,有着十多年的教学经历。1998年,他取得律师资格,随后进入司法行政系统,成为第一批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线员,也就是如今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前身。2002年,他开启律师职业生涯,成为首批法律援助律师,之后到浙江宁波转为社会律师。执业24年来,他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经验丰富。他还曾担任过数届律师协会理事,获得过诸多荣誉,如2011年入选司法部“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2013年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等。以下是他经办的部分典型案例。新车事故贬值索赔案2024年9月,小伍(化名)购买了一辆全新小型普通客车,价税合计13.48万元。然而,仅使用四天后,10月3日车辆在宁波行驶时,被未按规定让行的小毅(化名)驾驶的轿车撞上,交警认定小毅(化名)负全责。事故致车辆维修费用达7.5万元,虽保险公司赔付了维修款,但车辆市场价值严重受损。小伍(化名)委托评估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4万元,于是起诉要求小毅(化名)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作为小伍(化名)的代理律师,侯玉平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主张:1.收集证据:提供事故认定书、购车发票等一系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车辆全新、事故责任及贬值事实。2.阐释法律观点:主张本案属“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车辆使用时间极短、维修费用占比高,即便修复也难恢复原车价值。3.采信评估报告:强调专业评估机构报告的客观性和参考价值。被告则抗辩车辆贬值损失非法定赔偿项目,且车辆非营运车辆,不应支持。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车辆属全新车,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属可赔偿的“特殊情形”。法院参考评估结论,酌情判决小毅(化名)赔偿小伍(化名)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7,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皖籍伤者交通事故赔偿案2024年10月,安徽省武某(化名)在超车时撞上邹某女士(化名)电动自行车,致其左肩严重受伤,经诊断为肩袖损伤,接受关节镜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交警认定武某(化名)负全部责任,武某(化名)系车主许某(化名)雇员,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协商赔偿未果,邹某女士(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将相关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侯玉平律师工作重点如下:1.夯实证据链条:整理事故认定书等核心证据,确立对方侵权责任与原告损失范围。2.主张“就高”赔偿标准:邹某女士(化名)户籍在安徽,但事故前已在浙江宁波连续居住超一年,律师提交居住查询记录等证据,主张按浙江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3.应对保险公司异议:保险公司对事故真实性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坚持原鉴定科学性,因保险公司未按期缴费,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原结论被采纳。4.精确核算各项诉请:对原告损失严谨核算和论证,部分项目经法庭调整后核定损失总额。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主要代理意见,判决支持适用浙江标准,核定损失总额,明确赔偿责任,驳回不合理诉请。被告阳光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2,145.25元,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由车主许某(化名)承担。工伤待遇维权案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担任上轴工。7月17日,他在车间运送布料时左脚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12月11日,右脚再次被压伤,同样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自8月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第一次工伤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侯玉平律师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1.梳理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第一次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2.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单法律效力,反驳公司对第二次伤情停工留薪期时长的质疑。仲裁委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化名)工资3117元及工伤保险待遇100,228.99元。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公司已参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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