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增驾时通常需要收回原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增驾成功后,原驾驶证准驾车型已包含在新驾驶证中,原驾驶证失去独立存在意义,所以要收回。核心分析:增驾意味着驾驶人准驾车型增加,原驾驶证准驾车型被新证涵盖。收回原证是为了规范管理,避免准驾车型混乱。各方权利义务方面,驾驶人有配合收回原证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是成功增驾新准驾车型。实务建议:增驾考试合格后,按照车管所工作人员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办理收回原驾驶证及核发新驾驶证的手续。一般在办理增驾业务的窗口,按流程提交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完成证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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