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复印件被告不承认并不一定就没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但该规定也表明,并非复印件绝对不能作为证据,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其真实性的除外。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复印件证明力相对较弱,一般不能仅凭复印件认定事实,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增强其证明力。各方权利义务:提供复印件一方有义务证明其来源及真实性,对方有权利对复印件提出质疑。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实务建议:尽量收集与复印件相关的其他证据,如原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若涉及诉讼,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核实复印件的真实性。向法院提交复印件时,要说明其来源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等情况。若对方不承认复印件,可在法庭上通过质证环节,阐述其他证据如何佐证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争取让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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