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核心分析:首先,要看债务是否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共同签名等。其次,若为个人名义,需判断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超出此范围,债权人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才属于共同债务。实务建议:对于债权人而言,若主张共同债务,需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指向夫妻共同使用等。对于夫妻一方,若不想承担非共同债务,要保留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等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债务用途与家庭无关的证明等。若产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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