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行政复议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权利义务:复议机关有依法审查并按时作出决定的义务,申请人有知情权。关键构成要件:明确了一般六十日的期限及特殊情况的延长规定。实务建议:申请人可关注复议机关受理后的通知,了解决定进度。若涉及复杂情况可能延长期限的,复议机关应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可通过复议机关官网、电话等渠道查询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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