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遗嘱可以是口头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更稳定的形式订立遗嘱时,允许口头遗嘱存在,以保障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愿。各方权利义务:遗嘱人有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表达意愿的权利;见证人有见证遗嘱订立过程并确保遗嘱真实性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处于危急情况,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尽量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让他们知晓遗嘱内容,并能在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中作证。证明危急情况:留存能证明当时处于危急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及时转化:危急情况消除后,尽快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更有效的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避免口头遗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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