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时启动补充侦查。权利义务:检察院有权决定补充侦查方式,公安有义务配合补充侦查;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关键构成要件:证据存在瑕疵或不充分,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实务建议: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自行补充侦查时,检察院需全面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认真对待,及时补充侦查并将结果反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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