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原则上仍可申报,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核心分析:首先,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申报期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虽然允许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再重新分配,这平衡了补充申报债权人与其他按时申报债权人的利益。关键构成要件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实务建议:债权人若想补充申报,应及时与管理人沟通,了解破产财产分配进度。准备好能证明债权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借据、支付凭证等。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补充申报申请,说明未能按时申报的原因及债权情况。按照管理人要求缴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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