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减少的情形及方式如下情形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方式 协商双方可就抚养费减少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诉讼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如子女医疗费用清单、学费缴费凭证等以支持诉求。证据 优势现有能证明孩子实际花费增加的凭证如病历、缴费发票等可作为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力证据。 劣势缺乏能证明当地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关键证据缺失缺少关于当地同类型家庭生活成本变化的数据或报告。风险与策略 风险败诉风险在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法定情形执行风险可能涉及对方不配合支付减少后的抚养费。 策略协商相对便捷成本低但可能对方不配合;诉讼虽更具强制力但耗时费力。建议先尝试协商保留好沟通记录协商不成及时诉讼在诉讼中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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