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考虑各自的收入、财产状况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 支付方式:可以定期给付,比如按月或按季度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适用于有条件的一方。法律依据:上述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3. 支付时间: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结合上述婚姻家庭编解释的相关规定。4. 特殊情况: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法律依据:上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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