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1.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2. 分割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尽量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3. 分割方式: 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份额。 判决分割,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判决。4. 特殊情况处理: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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