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没有管辖权。一般来说,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些自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审理和裁判,公安机关不会也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所以,人民法院不会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有其专门的受理途径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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