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1. 性质:经济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2. 设立依据: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设立,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 运行机制:其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从众多专业人士中聘任。在处理案件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等,按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4. 经费来源:一般通过收取仲裁费用等方式维持自身运转,并非依靠国家行政拨款。总之,经济仲裁委员会在性质、设立、运行等方面都区别于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非诉讼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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