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维持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 因为原行政行为是基础,复议维持决定进一步确认了其合法性,二者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3. 当事人起诉时,需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例如,当事人对某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当事人若提起行政诉讼,就要把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告上法庭。4. 共同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法院会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 这样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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