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1. 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例如一方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等。在情况紧急时,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 保全措施:查封,即对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将财产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禁止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冻结,主要针对银行存款等,由法院通知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准被执行人提取或者转移。3. 申请与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 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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