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如下:1. 代位权: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讨,乙就可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确保自己的货款能收回。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 撤销权: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甲将自己价值较高的房产无偿送给乙,导致甲无力偿还欠丙的债务,丙就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甲的赠与行为。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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