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明示撤回、变更。首先,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等作出的处分安排,体现其真实意愿。若要改变这一安排,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法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表明撤回、变更遗嘱要有相应的行为或新的遗嘱等明示方式。再者,明示撤回、变更有利于保障遗嘱的严肃性和遗嘱人意愿的准确传达。如果允许非明示的方式随意改变遗嘱,可能导致遗嘱内容混乱,引发继承纠纷。总之,为确保遗嘱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遗嘱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撤回、变更,比如重新订立遗嘱、以书面形式声明撤回原遗嘱等。 这样才能清晰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避免法律关系的模糊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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