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扣押物品有以下规定:1. 扣押情形: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2. 审批程序:扣押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3. 扣押期限: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4. 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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