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法行为加处罚款可以强制执行。2.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3. 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冻结、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可以查封、扣押、拍卖、依法处理当事人的财物等以抵缴罚款。4.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5.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6.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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