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权利,这是质押担保的核心对象。2.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约定利息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3. 违约金:若债务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也在质押担保范围内。4.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应支付的赔偿金额。5. 质物保管费用: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6. 实现质权的费用:如质权人在实现质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明确了质权人在不同情况下对质押财产的处置及对债权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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