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一般没有优先受偿权。1. 财产保全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它并不赋予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2. 优先受偿权通常基于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比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基于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3. 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下,其债权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分配,并不因其申请了财产保全就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4. 不过,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同时符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情形,那么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可主张优先受偿。例如,该债权人是享有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人等,就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总之,单纯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能直接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需根据具体的债权性质及法律规定等来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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